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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时间:2017-11-02 01:03:54 来源:本站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80号
【发布日期】2017-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 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所有产品均为被调查产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见附件2。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时,应依据本终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反补贴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其中,有关进口经营者自博伊特和安德森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其他美国公司的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进口经营者自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经营者自初裁中未列明但在终裁中列明的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公告确定的终裁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有关情况见本公告附件1。
  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五、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71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