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青岛鑫润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报关公司青岛进出口代理青岛进出口报关行,认准鑫润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鑫润丰国际物流
联系人:王 经 理
手机:15610509159
电话:0532-8817-2305
地址:
行业新闻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从企业进出口合规角度看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调整!
时间:2019-02-14 07:55:08 来源:本站

  背景:

  2016年4月,我国开始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作为配套,海关总署曾于当月对外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6号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措施。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颁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提到国家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等管理制度,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多部委密集出台了相关配套细则,包括2018年11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等。为配合最新监管安排,海关总署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194号公告”),取代了26号公告,并对此前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措施作出了修改和完善。新的海关监管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海关业务角度看,跨境电商监管政策主要有以下改变和影响:

  1、哪些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原26号公告只是宽泛地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文件用以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194号公告则区分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明确了登记企业的范围,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通知》和194号公告中对于境内服务商(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的登记和行政许可证的取得做出了规定。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2、新增海关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管理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根据《通知》的规定,海关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194号公告规定,凡是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均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这就意味着,跨境电商企业将区分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在查验率、通关便利性等方面享有不同待遇。

  3、更多品类的商品将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模式进口

  按照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模式,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的个人自用商品可以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的监管方式进口,且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的相关要求,从而享受通关便利,而清单外的商品,只能通过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相比2016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11月20日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中新增了63项国内消费者需求量大的商品税目,包括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

  4、明确了“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016年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共两批)曾将“首次进口化妆品”等商品排除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范围外,即首次进口化妆品等商品需要提供许可批件。在随后公布的过渡期政策中,海关总署宣布暂不执行首次进口商品的注册备案制度。本次六部委出台的《通知》宣布,从2019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海关194号公告也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一从“暂不执行”到明确的“不执行”的转变,保持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稳定了行业的预期,是对于跨境电商零售企业的一剂强心针。

  5、税收政策调整对关税的影响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即目前单笔交易2000元以下免关税,2019年1月1日以后,单笔交易5000元以下免关税,具体见下表: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价格

  (限值:单次交易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26000元)

  税务处理

  限值以内的关税税率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单次交易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超过26000年度交易限值的按一般贸易管理,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6、明确不得二次销售

  《通知》和194号公告规定“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强调了个人自用。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真正的消费者与国内代购,只有属于个人自用目的,才能按照海关对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7、加强海关实时动态监管,强化企业的数据传输、核查、报告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

  为了能更有效地打击刷单、二次销售等违法行为,海关强化了监管手段,明确了各跨境电商参与主体传输数据、审核“三单”信息等义务。本次六部委《通知》要求:

  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应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跨境电商参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三单”信息核查义务。例如,跨境电商平台应“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物流企业“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向海关报告”;

  此前,海关总署也在11月8日公布了《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供海关验核。”

  8、明确海关处罚措施

  《通知》和194号公告中明确了对于盗用额度、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包括:

  海关对违反194号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风险提示:

  可以预见,相关政府部门在扩大放开跨境电商零售领域、提高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通关便利性、加大对跨境电商行业支持力度的同时,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和打击走私的力度会加强,这对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流程的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消费者身份验证、三单信息核对、防范二次销售等方面。建议企业对照六部委的《通知》以及海关194号公告开展自查或请外部律师对交易、支付、物流的流程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合规风险。